继承和分家析产的不同
很多人弄不清楚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具体包括那些部分,这往往是因为没有弄清楚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和夫妻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别,没有弄清楚继承和分家析产的不同。继承和分家析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l)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继承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将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2)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3)分家析产既可以在被继承人生时也可以在其死后进行,而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后进。 具体操作上,继承开始之后,应当首先分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然后再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比如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样,经过明确的这两部分财产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怎样执行遗嘱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为了能够公正、正确地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便于在继承人中分配遗产,特别是为了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未在场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也可以委托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在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 涉外继承公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1、涉外继承公证的管辖。涉外继承公证由在国内的继承人依据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或在国内的遗产所在地涉外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3)遗产状况证明。(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6)其他有关材料。如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宣告死亡的判决等。
3、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的审查内容和应注意的问题。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被继承人的情况。(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继承权的人等。(5)应适用哪国的法律。
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涉外继承的公证书可分为两类:一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国内办理有关涉外继承手续使用,也发往部分国家使用。二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主要是发往域外,供当事人办理继承手续使用。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无遗嘱公证书等。
办理此项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继承方式综合比较
| 方式 |
法定继承 |
遗嘱继承 |
遗赠 |
遗赠抚养协议 |
| 主体名称 |
法定继承人 |
遗嘱继承人 |
受遗赠人 |
扶养人 |
| 法律行为类别 |
单方法律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 |
双方法律行为 |
| 法律效力 |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
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
从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
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财产转移的依据 |
根据法律的规定移转财产 |
根据遗嘱内容移转财产 |
根据遗嘱内容移转财产 |
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移转财产 |
| 优先级别 |
最后适用 |
第三适用 |
其次适用 |
首先适用 |
| 继承份额 |
同一顺序一般应均等 |
由遗嘱内容确定 |
由遗赠内容确定 |
由遗赠扶养协议确定 |
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因遗产继承而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主要是指不动产所在地,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等。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8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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